|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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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良苑园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罚款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1004执5159号 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临。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04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州良苑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8年11月12日10:00-10:45 合议庭成员:汪东军、毛奇奇、于学潮 承办人:于学潮代书记员:潘柳含 评议是否对本院(2018)浙1004执5159号案件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措施。 记录如下: 于学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州良苑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依法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应依法惩处。请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 汪东军:我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符合罚款的条件,应当对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毛奇奇: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对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上报院长审批。 合议庭成员签字: 代书记员签字: 罚款审批表 案号(2018)浙1004执5159号执行依据(2018)浙1004民初7343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临。主要事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州良苑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拟对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合议庭 意见对被执行人台州商城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局长审批院长审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