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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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东园永昌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保山东园永昌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费用355961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6元,减半收取计17638元,由被告保山东园永昌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