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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嵩山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承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嵩山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1300万及溢价款(以本金1300万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湖北嵩山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91元,减半收取686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71280元,由原告湖北嵩山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负担23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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