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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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同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翔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南京新瑞隆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新瑞隆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1452013.01元、利息、罚息人民币467598.6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律师费人民币749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南京新瑞隆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兴化市兴泰公路西侧、荡东路北(新王村)的房地产抵押物(所有权证号:兴房权证兴化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兴房他证兴化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债权。 三、被告***、***、***、泰州翔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1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3351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