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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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阳城县凤城久丰源彩钢板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凤城久丰源彩钢板经销部工程款283239.9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凤城久丰源彩钢板经销部质保金94040.1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8元,减半收取4634元,由原告阳城县凤城久丰源彩钢板经销部负担634元,由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