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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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318.76元、利息11743.48元和罚息10499.79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3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73元; 三、驳回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