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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葛祥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10412.95元;被告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