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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金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计2674元,保全费396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吕贺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史琦

裁判日期 2017-12-10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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