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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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 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张乐便利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彩凤飞十年论剑酒”及“彩凤飞二十年论剑酒”; 二、被告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被告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