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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江苏晋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运城广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本金13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的罚息利率计算。本金49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1月2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分别对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51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苏晋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95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599元,由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