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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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立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244796.62元[(购房款4231170元+3098070元)×334天×万分之一,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2017年9月29日之日止]。 以上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154355.3元,给付标的244796.62元,占争议标的21.21%,案件受理费15189.20元,减半收取759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79%即5983.79元,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1%即1610.8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