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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省怀德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领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苗兴,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1230958,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0日,出票人为河南省怀德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领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东耕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马艳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丹丹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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