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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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省怀德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领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苗兴,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1230958,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0日,出票人为河南省怀德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领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东耕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马艳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