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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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对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11820元,由上诉人***负担2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