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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款40292324.4元; 二、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40292324.4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900万元为限); 三、驳回通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669元,由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