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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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华赢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赢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7866.48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华赢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抗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768元,由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