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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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臻祥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誉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106.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106.59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0元,由原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131元,由被告天津市誉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9元。(被告天津市誉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