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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保34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榆生、孙梅、李光、侯丽娟: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榆生、孙梅、李光、侯丽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4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榆生、孙梅、李光、侯丽娟名下价值1730952.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榆生、孙梅、李光、侯丽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丽娟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据(2020)陕0802民初5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及申请人之请求,于2020年8月5日以限额为1730952.20元实施了对被申请人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丽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具体冻结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该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3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5日结案。 承办人:钟改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