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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借款本金160000元、期内利息736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160000元、利息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自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12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1465,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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