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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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70630160000522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借款本金103299.76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应扣除被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