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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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稿)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订立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76236.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19号1栋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