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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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693.45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8069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924.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