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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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550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苏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04834.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被告中国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391447元,其中向原告***支付375026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向被告***支付16421元(已扣减诉讼费承担部分3579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9),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367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3579元;鉴定费2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上列费用原告均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礼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天芳 书记员郑宙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