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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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40343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71元,由原告***负担6308元,被告***、***负担68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