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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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旭盛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37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737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旭盛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元、保全费14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旭盛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