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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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48,224.80元。 二、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5月10日前的违约金计899,367.28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1,048,224.8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0.04%计算)。 如果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2,2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