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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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州分公司 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款5402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按本金990200元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按本金590200元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40200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2元,减半收取计6851元。由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