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赣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航程视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余市天工颐园3080号及二楼左右各一间商铺北、东、西侧外墙渗水问题进行修缮;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商铺内隔墙及墙面装饰工程损失8431.7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1252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934元,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7元;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