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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审原告***50282.79元,给付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10000元。 三、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赔付原审原告9937.21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 四、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98元,鉴定费850元,共计4748元,由原审原告***负担2270元,原审被告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