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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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宝芝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宝芝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779.8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宝芝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13779.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被告西安宝芝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