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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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借款本金9350000元,利息121913.08元(截至到2017年8月12日),合计9471913.08元; 二、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其计算标准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执行,自2017年9月20日始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与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对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104元由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