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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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本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