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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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民初4532号 原告: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改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见,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德华,职务院长。 原告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7元(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3.5元,退回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403.5元,由黑龙江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403.5元 审判长朱晓丽 人民陪审员石莹莹 人民陪审员王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慧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