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告***、***之间形成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共同构成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8623.07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按申请表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