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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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 二、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无效,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家入驻协议书》继续履行; 三、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649元、卫生费2000元、水电费720元、物业管理费8235元,合计96604元;2019年6月1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双方据实结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提存的10万元,用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四、驳回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随州市最好的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50元,随州市星星少儿艺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