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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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借款本金379297.89元及利息(含罚息)18368.02元(计至2019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9785元,由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