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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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 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辽0702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吸粪车损失8万元; 三、驳回申请再审人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