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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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24日的借款利息1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此借款清偿时为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借款本金500000元与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