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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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豪迈科工贸有限公司 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在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债权货款3100000元; 二、冻结担保财产杨道晏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澳门南街10号梅林轩NO.02-1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第××号)的转让、抵押等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8-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