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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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15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68842.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8.02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192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