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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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1327财保687号 莒南县车管所: 申请人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家成、姜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7财保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海凤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12月日至2020年12月日止。 附:(2018)鲁1327财保687号裁定书 2018年12月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