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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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织里奇美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伯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5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45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65)。 二、驳回本诉原告苏州伯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州织里奇美铝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保全费366元,合计698元;反诉费1742元,以上合计2440元,由湖州织里奇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苏州伯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同上)。本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