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温尔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汉瓦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温尔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483‰计算,2018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224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471445.5元)。 二、被告***、许昌汉瓦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许昌温尔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汉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