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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

二、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9508元及其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495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17500元;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22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10元,由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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