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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96.08元(以后至被告履行完毕期间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原告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高平镇铁佛村的65号住宅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某林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将款项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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