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7768.60元(截至2018年5月2日)、罚息(截至2018年5月2日的逾期罚息为2100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应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杨某某、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某、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8元,由被告***、***、***、***、***、杨某某、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