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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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45639.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不足赔偿的部分29400.12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案件受理费1550元; 五、驳回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计9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