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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99431.55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赔偿449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赔偿165125.2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赔偿4085元;以上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二、***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等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依法主张;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负担102元,由***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