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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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 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签订的《蒸汽发生器采购合同》。 二、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三、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设备拆除费用1200元。 四、驳回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078元,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4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前述费用原、被告已分别预缴,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对其应承担的其余部分一并支付与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