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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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农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郓城县鲁冠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鲁冠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1,508.0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 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注塑机一台、粉碎机一台、切盖机一台、空压机一台、搅拌机(大)一台、搅拌机(小)一台、瓶盖喷涂生产线一台、自动包装机一台、自动捆包机一台、防尘机一台、烫金机两台、全自动烫金机一台、焊接机一台、电动切割机一台、丝印机一台、移印机一台、光固机一台、组装机两台、雕刻机一台、喷涂清洗线一套、螺杆空压机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新农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