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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583008.16元及利息(利息以583008.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76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96元,由上诉人***负担4766元,由被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9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2元,由被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